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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网-专栏-财经记者-保定联通乱收费
保定联通乱收费

  记者本人于8月2日于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联通公司营业厅购买了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资费卡,办理了100元包本地80小时加漫游10小时的上网业务;因另外拥有网通宽带,所以对无线上网使用频率不是太多。于8月31日时使用无线上网时才发现,连接已经受限,记者就赶紧打联通客服电话查询才知道,原来是已经欠费了;到了联通公司营业厅查询后才知道,欠费了近两元;可是查询上网时间的时候吓了一跳,总共使用了不到2100分钟!那么2100分钟不到,应该与所办理业务时间的一半也没到,怎么可能停机呢?问营业厅的营业员后,营业员解答说:“今天是31号,业务是按照30天为一个月来算,多收了一天的租金,所以停机了。”于是又打电话到联通公司咨询,在对联通公司话务员咨询后确认,联通上网业务是按照自然月来算的,就不存在因为是31号,多收一天租金的说法了。因为今天任然是属于业务协议承诺使用范围期间,不可能再进行另外计费。最后话务员说了,等到她把问题反应到相关部门后再给予答复。那么就除了疑问了,上网剩余时间哪去了呢?联通乱收费?计费系统不成熟?到9月1日打电话到博野县消协反应,消协在跟联通沟通后,联通博野营业厅的客服回电解释,系统是按照日扣租金的,31号造成无法使用无线上网业务也就是正常范围,那么就跟联通客服10010所说的自然月包月不相符了。既然消费者是购买的包月协议业务,那么在31号自然要享有正常使用权了。也就跟她们销售的产品宣传不相符。

  记者又从当地律师事务所杨律师那了解到,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既然选择了联通公司的协议项目,就应在协议使用条件内享有联通公司的服务,在联通公司协议的使用时间内,享有正当使用权。联通公司在协议承诺期内未完成协议项目服务,也就存在未履行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也就存在单方面毁约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也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在此,记者也提醒各消费者,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明明确确消费,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让商家不良之风嚣以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