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借条 无辜村民被法院判还款
本案期待公正
陕西省韩城市桑树坪镇崖岔村一组村民郭三来因一起债权债务纠纷,让对方薛均虎把他告上了法庭。此案经县、地两级法院审理,均判郭三来败诉。可郭三来认为法院如此判决,对他非常不公。对此,本报记者进行了采访调查。
在调查中,郭三来对记者讲:“1994年之1995年三月间 ,我与薛均虎及高金权三人合伙贩运原煤。合伙终结时,经清算,每人获利1500元,但薛均虎投资的二万元倒在了我的名下,当时由于资金紧张没有付给薛均虎,但我给薛均虎出具了借条。1995年,王峰乡水草塔村的高朋波因欠我二万元车款未付,经我与薛均虎和高朋波三人协商,将我所欠薛均虎的二万元倒在高朋波的名下,由高朋波偿还二万元。当时薛均虎完全同意,并三方清理了债务条据。1996年韩城市人民法院西庄法庭在给王峰乡基金会清收贷款过程中,薛均虎出尔反尔,将我起诉至西庄法庭,经西庄法庭审判员师海云、王锁祥调解,薛均虎又同意了1995年我们三人签订的协议(即我欠薛均虎的二万元转移给高朋波名下)。关于这一点,这有师海云、王锁祥二位法官的证言为据,不仅如此,在二位法官调解时,高朋波当场就给薛均虎偿还了5000元现金,并给法庭交了2000元诉讼费。1997年薛均虎一直向高朋波要钱(有派出所的证明)。1999年元月,高朋波将转移给他的债务全部给薛均虎结清。”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当年西庄法庭在调解郭三来他们三方债权债务纠纷时,是由法官师海云、相里民、王锁祥、陈智英等几名同志调解并商定由高朋波负责偿还薛均虎在王峰乡农村合作基金会贷的二万元。且高朋波当场向西庄法庭交了7000元给王峰乡基金会,转道薛均虎的名下。
而薛均虎则认为:“西庄法庭调解我们三方债权债务的事情,我不知道,我也没有同意将债权债务转到高朋波的名下。同时,我没有见到高朋波给我打得任何欠条,更没有见到高朋波还来的任何款项。而且我认为郭三来提供的证明是不真实的,是他们串通好的。我起诉郭三来是因为他欠二万元不还,与高朋波没有关系。”
在调查中,记者看到王峰乡农村基金会出具的证明“1996年5月3日,我会在依法收贷中,由西庄法庭交到薛均虎名下(经高朋波手),交来现金7000元整。(其中结息5000元整,起诉费2000元整),我会已收现金帐。”同时,记者看到有律师杜珍的证明材料,高朋波的证明材料,王峰乡派出所所长梁开科、干警王怀学、卫三会等同志的证明材料及法院法官师海云等同志的证明材料,均已证明郭三来与薛均虎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
然而,薛均虎向法院起诉了郭三来,要求还款。韩城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郭三来需偿还薛均虎人民币二万元,自1996年5月31日起,按月利率22.5%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对此判决,郭三来不服,于2000年6月15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面对如此的终审判决,郭三来痛苦万分,他不明白:“他和高朋波、薛均虎三人的债权、债务均已倒清,薛均虎先后两次表示同意。而且高朋波已于1999年元月份还清了薛均虎的债务,并抽回了借据,本应该不再有任何异议,但薛均虎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和动机,又向法院起诉我,我现在真是弄不明白了。法院以 ‘无证据证明我债权债务转移 ’,判决我需偿还薛均虎的钱。我不明白,我出具众多的证明材料,法院为啥不认可?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在薛均虎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判决要我偿还薛均虎的二万元,仅凭薛均虎的陈述就如此判决,完全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是完全错误的。这到底是否是依法判决呢!?如此判决怎样叫人心服?我的冤屈如何才能洗清?况且韩城市人民法院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将我价值5万余元的车辆执行了。这样做合法吗!”
针对郭三来的债权债务纠纷一案,2001年9月18日《渭南法制报》以“此案期待公正”为题,报道了此案。2006年6月30日渭南电视台《社会与法》栏目对该案再次进行了报道。但时至今日,败诉方郭三来一直在上访和上诉的路途中艰苦度日,为他不公平的判决奔跑着,希望有一天法律能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
在此,记者希望法院明察秋毫,依法行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弄清事实真相,对郭三来作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他在期待着。